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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美香与严鹏飞、陈连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香,严鹏飞,陈连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宋美香,女,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现住柳林县城万隆公寓。被执行人:严鹏飞,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现住柳林县城万隆公寓B楼13层D户。被执行人:陈连俊,女,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现住柳林县城万隆公寓B楼13层D户。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宋美香与被执行人严鹏飞、陈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