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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梁兆安、广州德技水族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兆安,广州德技水族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兆安(NEOTIAOAUN,JOHN),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新加坡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技水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工业园玉兰路1号。法定代表人:GebhardErnstMeinardWagenblast。上诉人梁兆安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兆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