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介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40-1号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五一南路袁河新城10号。法定代表人:付六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介x,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介x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介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介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新余市嘉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