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吉生与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吉生,周格贤,钟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918号原告:曾吉生,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周格贤,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敏敏,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曾吉生诉被告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吉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吉生负担。审 判 长 严继东审 判 员 肖庆华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