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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吉生与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吉生,周格贤,钟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918号原告:曾吉生,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周格贤,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钟敏敏,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曾吉生诉被告周格贤、钟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吉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曾吉生负担。审 判 长  严继东审 判 员  肖庆华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