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建与长春绿野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长春绿野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592号原告:孙建,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被告:长春绿野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诉被告长春绿野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孙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