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656号原告:李长江,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层、32层、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1-1)。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与被告吴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江撤回对被告吴连的起诉。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敦玥附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