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朋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朋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朋朋,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3月24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5日经伊川县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朋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朋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韩朋朋在伊川县民主街网苑网吧上网时,趁王某睡觉之际,将王某放在桌子上充电的OPPOR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85元。案发后,赃物已经提取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朋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韩朋朋供述、户籍及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朋朋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朋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朋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朋朋的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希龙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瑞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