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执1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岳滨与李云凤、张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滨,李云凤,张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141-2号申请执行人:岳滨。被执行人:李云凤。被执行人:张涌。申请执行人岳滨与被执行人李云凤、张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李云凤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791执29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云凤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791执29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000元(款项划拨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