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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瞿苍宇与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自贡拓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苍宇,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自贡拓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40号申请人:瞿苍宇,男,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尚应,董事长。被申请人:虞尚应,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自贡拓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瞿苍宇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自贡拓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价值717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丽萍、吴小平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区时代大道1号恒大绿洲31栋1单元19层1—19—73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4字第0304001**号的成套住宅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江闵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区时代大道1号恒大绿洲30栋1单元8层1—8—31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4字第0304003**号的成套住宅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尚应、自贡拓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7173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