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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家恩与马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恩,马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恩,男,生于1979年1月17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马德贵,男,生于1982年10月11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陈家恩申请执行马德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德贵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家恩于2017年6月5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德贵不在户籍所在地,下落不明,其户籍所在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陈家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90号执行案件。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剑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