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仕龙与付小刚、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龙,付小刚,舒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810号原告:刘仕龙,男,生于1962年04月29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付小刚,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庆,男,生于1969年10月03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仕龙诉被告付小刚、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龙撤诉。本案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刘仕龙承担。审 判 长 徐伦强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