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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仕龙与付小刚、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龙,付小刚,舒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810号原告:刘仕龙,男,生于1962年04月29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付小刚,男,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庆,男,生于1969年10月03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仕龙诉被告付小刚、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龙撤诉。本案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刘仕龙承担。审 判 长  徐伦强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