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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四兴页岩机砖厂申请执行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四兴页岩机砖厂,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四兴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 法定代理人:赵吉军。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执行人: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 法定代表人:朱抿西。 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四兴页岩机砖厂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杰 审判员 尹克杰 审判员 张仕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