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晓瑜与胶州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瑜,胶州市第四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31号原告王晓瑜,女,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第四中学,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42780102-6。委托代理人XX、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瑜与被告胶州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