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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晓瑜与胶州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瑜,胶州市第四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831号原告王晓瑜,女,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第四中学,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42780102-6。委托代理人XX、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瑜与被告胶州市第四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