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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15-1号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福盛路*号(办公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WMMYN8G。经营者:王奇,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0280-8。法定代表人:白小虎。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号*楼**楼。负责人:钟国栋。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7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707-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78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10元,由申请人新会区会城建博建材贸易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