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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艳鹏与张雪红、毕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鹏,张雪红,毕庆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993号原告:张艳鹏,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张雪红,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毕庆达,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鹏诉被告张雪红、毕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鹏撤回对被告张雪红、毕庆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艳鹏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