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艳鹏与张雪红、毕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鹏,张雪红,毕庆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993号原告:张艳鹏,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张雪红,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毕庆达,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鹏诉被告张雪红、毕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鹏撤回对被告张雪红、毕庆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艳鹏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