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吴广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吴广森,李文山,宗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502-9。法定代表人:刘智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广森,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文山,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宗绪江,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广森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1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