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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伟信用卡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66号罪犯周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卢湾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沙河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1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份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累计3次评为监狱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3次月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