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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盼峰与被执行人王全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盼峰,王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71号申请人王盼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全海,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4)白水刑初字第0082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527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全海自觉履行给付案件款1万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刑初字第008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