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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丽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丽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189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娥,女,成年,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