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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同林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林,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86号原告:李同林,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李同林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同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李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