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同林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林,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86号原告:李同林,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辉,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李同林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同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李同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虹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