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兴彪与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彪,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469号原告:张兴彪,男,住武威市。被告:冯梅,女,住武威市。原告张兴彪与被告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冯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冯梅任凉州区洪祥镇中心幼儿园的会计,以幼儿园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冯梅当场出具借据一张,并加盖凉州区洪祥镇中心幼儿园的公章,我向冯梅多次索要借款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兴彪起诉冯梅所提交的借据上借款人为凉州区洪祥镇中心幼儿园,而并非冯梅个人,冯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兴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