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35号申请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祎薇,职务: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占秀,职务:律师。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照:吉EAxx**号;车底盘号:LZZ5ELNE0DN66xxxx;发动机号:12020701xxxx)并查封车籍。二、查封申请执行人通化宏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两辆车辆(1、车牌照号:吉EAxx**;车架号:LJ166A334F702xxxx;发动机号:F305xxxx;2、车牌照号:吉EAxx**;车架号:LJ11PABC5FC05xxxx;发动机号:F401xxxx)三、扣押期限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何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