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程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志银,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505执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家祥审判员 马海军审判员 历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