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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华冬、阚林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阚林安,孟磊,牛芳,孟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阚林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牛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令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蒋华冬与阚林安、孟磊、孟令华、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