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6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宫晓丽���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宫晓丽,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谢英,胡国进,张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宫晓丽,女,1980��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政府驻地,注册号:37068619001986。法定代表人王京玉,行长。原审被告:谢英,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原审被告:胡国进,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原审被告:张华亮,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再审申请人宫晓丽与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及原审被告谢英、胡国进、张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宫晓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保证人处的签名“宫晓丽”根本不是申请人本人的笔迹,所按指印不是申请人本人的指印,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处的签名“宫晓丽”不是本人所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宫晓丽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晓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