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姜大海、孙小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姜大海,孙小明,孙凯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2793号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玮。被告姜大海。被告孙小明。被告孙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大海、孙小明、孙凯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759元,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涂宇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