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与韩志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韩志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39号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组织机构代码:66655367-2。负责人:张青林,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伟,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滦平县。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志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韩志伟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