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与长春市二道区曼天雨服装折扣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长春市二道区曼天雨服装折扣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74号原告: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艳凤,处长。委托代理人:孙启健,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二道区曼天雨服装折扣店,住所:长春市二道区。经营者:吴立军。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与长春市二道区曼天雨服装折扣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