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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775号原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其扣押的小型轿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