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775号原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其扣押的小型轿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