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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毛涛、蒋朋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涛,蒋朋,刘茜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16号申请人毛涛,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蒋朋,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刘茜茜,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蒋朋之妻。申请人毛涛与被申请人蒋朋、刘茜茜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毛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蒋朋所有的位于随州市解放路东洋大厦西单元702房(产权证号:20××86号)予以查封。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申请人毛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