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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芦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394号原告: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根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燕萍,女,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市香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