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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602号原告:齐某,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祝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崔 鹏人民陪审员  武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