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602号原告:齐某,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祝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秀敏人民陪审员 崔 鹏人民陪审员 武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