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冼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冼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695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性,2010年3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冼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招大社区,机构代码69813896-7。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冼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冼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应支付563106.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案经执行,本院在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扣划了属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经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71067.35元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收取,本案尚余492039.48元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恢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