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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龚绍兰申请执行洪家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黔260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将龚某某、洪某某原共同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8号半山别墅天赐花园学士阁*单元*号房屋判决归申请执行人龚某某所有。因洪家清未配合龚某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龚绍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龚某某、洪某某原共同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8号半山别墅天赐花园学士阁*单元*号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至龚绍兰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