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磊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磊,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固始县陈集镇卫生院院长,现任固始县疾控中心副主任,住固始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7年3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磊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钱磊在任固始县陈集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用加油、租车等票据,在陈集镇卫生院账目里虚列支出39720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钱磊于2017年3月24日主动到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磊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钱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当庭提供其个人病历,证明其患有肝癌并正在治疗期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钱磊任陈集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加油、租车等票据在陈集镇卫生院,虚列支出39720元,归个人使用。2014年1月28日及2月18日两次将全部赃款退还卫生院。2017年3月23日该案由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钱磊到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举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钱磊于次日被取保候审。(二)户籍信息、全民单位选招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个人审批表、固始县卫生局【2013】4号任免职通知,证实被告人钱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013年3月被固始县卫生局任命为陈集镇卫生院院长的事实及个人身份情况。(三)到案经过证实钱磊于2017年3月24日9时许,主动到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四)固始县乡镇卫生院回购协议证实固始县陈集卫生院于2012年8月份收归国有的事实。(五)固始县陈集镇卫生院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加油及修车等费用报销情况。(六)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钱磊于2014年元月28日及2月18日两次退回卫生院59098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徐某证言:2013年钱磊任卫生院院长期间,没有跟我说过用一些油票或者其他票据解决招待、购买土特产、送礼等费用。也没有跟我说过要用以上出示的这些票据解决一些其他的开支,如给领导送点土特产或给领导解决点费用等。2013年我们卫生院的班子成员有钱磊、许某、姚某、张某1和我五人。2013年钱磊任陈集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经常拿没有经手人签名的报销票据,在不说明什么费用的情况下报销费用,且该费用已交给钱磊本人。(二)证人张某1证言:出示的陈集卫生院2013年会计凭证加油、租车等费用票据。2013年以来,陈集卫生院的救护车都是由其驾驶,开救护车产生的费用也都是由其经手,不是其经手的就不是卫生院公车产生的费用;其没有经手租过车下村督导公共卫生工作,其也不知道钱磊是否用自己的私家车下村督导过公共卫生工作。(三)证人许某证言:我在陈集卫生院工作过,2007年时陈集卫生院改制,我出资控股了陈集卫生院,2012年8月国家回购了陈集卫生院。2013年以来,报销的票据必须经经手人签字,然后其与出纳会计签字,最后由院长签字后票据才能报销;没有经手人签字的票据都是院长钱磊自己经手的;卫生院只有一辆救护车,一切车辆的开销都是由司机张某1经手;2013年以来,钱磊下村督导过公共卫生工作,但不清楚钱磊是否用过自己私家车下村。(四)证人姚某证言:我是2010年任陈集卫生院副院长的。一直负责院公共卫生工作。钱磊用自己的私家车下村督导公共卫生工作的次数很少;2013年7月31日第18号记账凭证中租车费用8500元是假的,因下村督导公共卫生工作大部分用的都是卫生院的救护车,即使租车也要有做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经手才能算真正的租车费用。(五)证人张某2证言:我2010年到陈集卫生院工作,一直干的是预防接种工作。2013年期间,钱磊很少下村督导公共卫生工作,下村时也用过钱磊的私家车。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014年局纪委查我以后就退款了,陈集卫生院给我打的收据。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支出39720元,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钱磊在立案前积极退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磊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伟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刘继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文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