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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尉进宝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俊锋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进宝,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26-1号申请执行人尉进宝,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城区清远街B区5号商铺1-2号。法定代表人武泽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尉进宝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俊锋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位于清远街B区5号商铺1-2层为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清远街B区5号商铺1-2层。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