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泽兵、何积田与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兵,何积田,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朱小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518-1号原告:周泽兵,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积田,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刘震。被告: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孝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龙,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兵、何积田与被告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朱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兵、何积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朱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泽兵、何积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兵、何积田撤回对被告重庆聚一金机具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川建设有限公司、朱小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泽兵、何积田负担。审 判 长 唐小龙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