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万胜、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胜,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88号之三申请人:张万胜,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南,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99829126K(1-1)。法定代表人:周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守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