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永彬与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彬,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彬,农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高景艳,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泉,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高永彬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父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016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督144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