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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岩与杨萍、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杨萍,周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433号原告:刘岩,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被告:杨萍,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月霞,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刘岩为与被告杨萍、周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刘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2.50元,由原告刘岩负担。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