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翠英宣告李兰华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3民特3号申请人:刘翠英,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代理人:杜金林,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翠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翠英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子熊建军于2006年农历9月初一生育一女熊佳慧,2009年李兰华与熊建军在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申请人之子熊建军患癌症,经过三年治疗,不幸于2013年7月份病逝,2012年5月份李兰华离家出走至今。婚后李兰华与熊建军并无共同财产,也没有积蓄,因给熊建军长期治病,两位老人支付了大量钱财,两位老人并无正式工作和正当经济来源,孙女熊佳慧年满11周岁,教育和生活费用致使两位老人不堪重负,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兰华失踪,便于孙女熊佳慧办理孤儿证,领取国家补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兰华,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朝阳乡合偃村8组,原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林峰社区平阳路134号,系申请人刘翠英的儿媳李兰华与申请人之子熊建军于2006年农历9月初一生育一女熊佳慧,2009年李兰华与熊建军在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申请人之子熊建军患癌症,经过三年治疗,不幸于2013年7月份病逝,2012年5月份李兰华离家出走至今。婚后李兰华与熊建军并无共同财产,也没有积蓄,因给熊建军长期治病,两位老人支付了大量钱财,两位老人并无正式工作和正当经济来源,孙女熊佳慧年满11周岁,为减轻熊佳慧教育和生活负担,申请人刘翠英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兰华失踪,便于孙女熊佳慧办理孤儿证,领取国家补贴。申请人申请宣告李兰华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李兰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兰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兰华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刘翠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兰华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李兰华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刘翠英为失踪人李兰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