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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90号原告:袁智超。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岗路23号笋岗大厦2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53158n。法定代表人:蔺全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原告袁智超与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袁智超诉称,2017年4月9日,原告通过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名为“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id为jlzx838608的网店购买了100瓶“一件代发厂家直销药王筋骨丹全蝎胶囊实体店专售正品支持验货包邮”共计100瓶胶囊,以280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送给朋友,但朋友告知原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原告通过查询得知卖家销售的该产品无国家备案,无批准文号,其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也为虚假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违法销售食品,欺诈消费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800元;2、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28000元;3、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200元;5、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请求阿里巴巴公司依法对被告深圳火把商贸有限公司封店、冻结账户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阿里巴巴购物平台注册帐户时该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定义的平台包括淘宝平台、阿里巴巴中文站、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该段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内容明确通俗易懂,对进入阿里巴巴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高法[2017]70号文件的规定,杭州地区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易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