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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3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吉街北、团结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更新,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304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乌海市乌达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对乌海市乌达区城市棚户区基础设施改造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回复》的行为不属于对投诉的处理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可诉行政行为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内蒙古百科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敬东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