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望岛渔具专用配套总厂与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望岛渔具专用配套总厂,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3948号申请人:威海市望岛渔具专用配套总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望岛村。被申请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驻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望岛渔具专用配套总厂诉被申请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交通路x号房产(保全价值37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望岛渔具专用配套总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海隆力富渔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交通路x号房产(保全价值3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