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文新志与高玉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新志,高玉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文新志,乾安县人。被执行人高玉琢,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文新志与被执行人高玉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75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公证处(2016)吉乾证字第401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