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高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高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商务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谢明夷,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0611室。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李君鸿,执行董事。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亿二千五百万元,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二、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22563500股“ST联油”(代码000691)股份为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上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九千万元)。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出具(2008)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22563500股“ST联油”(代码000691)股份进行了处分,拍卖得款7350万元。故本院(2008)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执行完毕。由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本院(2008)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中止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驳回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还债的申请,故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7月,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应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亚太”股票(证券代码000691)32220200股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08)高执字第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生效后,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发现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斌审 判 员 苏玉书代理审判员 吕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