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南兆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南兆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陌南镇宋房子村。被执行人:海南兆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秀路1号金海广场5栋504房。献县鹏发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诉海南兆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929民终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111053.52元,未退还租赁物的后续租金自2016年3月1日起,每天按393.77元支付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实际租金1111053.5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但不超过100000元;赔偿未退租赁物价款44052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产生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2105元,执行费20140元,由你(单位)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