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贞海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海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贞海(绰号刘二娃),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贞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艺、被告人刘贞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刘贞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将其从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翠流村4社(原团柏村1、2社)村民处购买的村民责任地内185株白杨树砍伐。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白杨树林木活立方蓄积为18.9立方米;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滥伐的白杨树价值367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贞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贞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杨某2、李某1、王某、黄某1、杨某3、叶大胜、叶某、黄某2、杨中四、严某、易某、钟某、杨某4、杨某5、黄某3、黄某4、李某2等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尺表、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押扣清单、到案说明,资中嘉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入库验收单(5张),资中县球溪镇翠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0张),四川绿盾森林资源鉴定意见书,资中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贞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贞海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贞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