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王鹏雨、李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王鹏雨,李素娟,杨晨露,雷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4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系该行行长。被告王鹏雨,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30日。被告李素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6日。被告杨晨露,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22日。被告雷啸,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3日。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王鹏雨、李素娟、杨晨露、雷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