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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樟美与刘淑珍、周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樟美,刘淑珍,周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4民初2839号原告:林樟美,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刘淑珍,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周根财,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樟美与被告刘淑珍、周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樟美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樟美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婕·2··1· 来源:百度“”